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模范職工之家、全國模范職工小家、
全國優秀工會工作者評選表彰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各全國產業工會,中央和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全總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全國模范職工之家、全國模范職工小家、全國優秀工會工作者評選表彰管理辦法》已經全總第十七屆書記處第29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
2020年8月10日
全國模范職工之家、全國模范職工小家、全國優秀工會工作者評選表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模范職工之家、全國模范職工小家、全國優秀工會工作者評選表彰工作,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引領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及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職工之家建設的有關規定,結合工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模范職工之家、全國模范職工小家、全國優秀工會工作者,是中華全國總工會設立的分別授予先進基層工會,基層工會下屬先進工會或工會小組,基層工會優秀專兼職干部、專職社會化工會工作者和各級工會領導機關處級以下優秀工會干部的榮譽稱號。
對積極參加基層工會活動的會員,可命名為全國優秀工會積極分子;對關心支持工會工作的廳局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基層工會所在單位黨政負責人,可命名為全國優秀工會之友。
第三條? 評選表彰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工人階級和工會工作的重要論述特別是加強基層工會建設“三個著力”重要指示精神,增強基層工會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激發基層工會活力,發揮基層工會作用,切實把工會建設成為職工群眾信賴的“職工之家”,把工會干部培養成為職工群眾信賴的“娘家人”。
第四條? 評選表彰工作的原則是:
(一)堅持面向基層一線。評選對象突出工會基層組織、基層干部和一線職工,暢通基層工會和廣大會員的參與渠道,著力夯實工會基層基礎;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保障評選表彰工作規范有序,保護調動會員積極性,確保表彰對象得到廣大會員普遍認可,突出評選表彰的權威性;
(三)堅持會員主體地位。實行上級工會考察和職工群眾評議相結合,充分尊重廣大會員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真正讓會員當主角;
(四)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嚴格評選條件,做到優中選優,確保表彰對象的先進性,充分體現和發揮先進典型的引領性示范性;
(五)堅持動態監督管理。實行動態評估、跟蹤監管,形成完備的閉環管理機制,做到能進能出,破除“一評終身制”,確保評選表彰的質量。
第二章? 評選表彰范圍和基本條件
第五條? 全國模范職工之家從我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單獨或聯合建立的基層工會,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園區)、村(社區)工會,縣級以下區域(行業)工會聯合會中評選。
全國模范職工小家從基層工會下屬的子公司(分公司)、分廠、車間(科室)、班組工會或工會小組中評選。
全國優秀工會工作者從基層工會專兼職干部、專職社會化工會工作者、各級工會領導機關處級以下干部中評選。
全國優秀工會積極分子從不脫離生產、工作崗位,熱心從事工會工作的基層工會骨干會員和兼職工會干部中命名,一線職工數量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女性占適當比例。
全國優秀工會之友從給予工會工作關心支持的廳局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工會外)和其他社會組織黨政負責人中命名。
先進集體和個人,一般不重復評選表彰或命名。
第六條? 全國模范職工之家一般從省級模范職工之家中產生,其基本條件是:
(一)認真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職工思想政治引領,團結帶領職工建功新時代;
(二)工會組織機構單獨設立,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及女職工委員會等領導機構健全,工會勞動保護委員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等工作機構完善,具備條件的工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近三年職工(含農民工、勞務派遣工)入會率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依法獨立設立工會經費賬戶,及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自主管理,規范使用;
(四)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會務公開、會員評議職工之家等制度落實到位;
(五)有效落實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依法實行廠務公開,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健全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有效化解勞動糾紛,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六)熱忱服務職工群眾,工會工作獲得職工高度認可,近三年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評議職工之家滿意率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七條? 全國模范職工小家一般從省級模范職工小家中產生,其基本條件是:
(一)認真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工會工作充滿活力;
(二)子公司(分公司)、分廠、車間(科室)、班組工會或工會小組建設好,依法選舉工會主席或小組長,具備條件的工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近三年職工(含農民工、勞務派遣工)入會率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子公司(分公司)、分廠、車間(科室)、班組民主管理好,依法實行廠務公開、會務公開,開展集體協商;
(四)子公司(分公司)、分廠、車間(科室)、班組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好,組織職工開展技術創新、勞動技能競賽,團結帶領職工建功立業;
(五)職工小家陣地建設好,活動場所和服務設施齊全,服務活動豐富,近三年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評議職工之家滿意率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八條? 全國優秀工會工作者一般從省級優秀工會工作者中產生,其基本條件是:
(一)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以實際行動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堅持原則,模范執行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會務公開、會員評議職工之家等制度,積極推動落實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進廠務公開和集體協商,所在單位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三)盡職盡責,熱忱服務職工群眾,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團結帶領職工創新創效、建功立業,推動培育高素質職工隊伍,受到職工廣泛信賴;
(四)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作風民主,密切聯系職工群眾,自覺接受批評監督,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近三年的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測評等次均為滿意。
第九條? 在優中選優的基礎上,對工作成績優異、貢獻突出的全國模范職工之家、全國優秀工會工作者,分別授予全國模范職工之家紅旗單位、全國優秀工會工作者標兵榮譽稱號。
第十條? 全國優秀工會積極分子的基本條件是:
(一)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積極為黨的工運事業做貢獻;
(二)熱愛集體,團結協作,愛崗敬業,甘于奉獻,圓滿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三)積極參加工會活動,熱忱服務職工群眾,積極參與落實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會務公開、會員評議職工之家等制度,推動落實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四)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密切聯系職工群眾,自覺接受批評監督。
第十一條? 全國優秀工會之友的基本條件是:
(一)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尊重勞動,尊重職工主體地位,模范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方針;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重視提高職工隊伍素質,積極解決職工群眾困難,受到職工群眾信賴;
(三)遵守《工會法》和勞動法律法規,重視支持所轄區域(行業)或本單位工會工作,把更多的資源手段賦予工會組織,積極落實協調勞動關系制度機制,支持工會依法自主管理、規范使用工會經費,為工會工作創造良好條件;
(四)廉潔自律,作風民主,密切聯系職工群眾,自覺接受批評監督。
第十二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單位工會不得申報推薦為全國模范職工之家、全國模范職工小家:
(一)存在未全員簽訂勞動合同、拖欠職工工資、不按規定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
(二)近一年內發生過一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三年內發生過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職業病危害嚴重,能源消耗超標、環境污染嚴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
(三)勞動爭議案件多發,近三年內因違反法律法規引發職工群體性事件的;
(四)近三年內未依法及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的;
(五)民主管理、集體協商、勞動爭議調解等制度機制不落實的;
(六)有違法違紀行為受到處罰并在影響期之內,或正在被執法執紀部門調查處理的。
第十三條? 基層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會干部不得申報推薦為全國優秀工會工作者:
(一)工會組織和工作機構被隨意撤銷、合并或歸屬到黨政部門的;
(二)工會不依法按期換屆選舉,具備條件而不依法進行工會法人資格登記的;
(三)不依法獨立設立工會經費賬戶,或工會經費使用管理出現嚴重問題的;
(四)不推動落實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制度,不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
第三章? 評選表彰周期和基本程序
第十四條 ?全國模范職工之家、全國模范職工小家、全國優秀工會工作者評選表彰每五年開展兩次。一般在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屆中開展一次,在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換屆之年開展一次。在換屆之年評選表彰中,可同時命名全國優秀工會積極分子、全國優秀工會之友。
評選表彰工作在中華全國總工會書記處領導下進行,中華全國總工會基層工作部負責具體實施。各省(區、市)總工會、各全國產業工會、中央和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負責推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總工會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總工會推薦。
第十五條? 在評選表彰年度,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布評選表彰通知,就評選表彰的項目、對象、條件、程序、名額分配、組織實施等作出具體要求,部署評選表彰工作。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按推薦評選條件申報全國模范職工之家、全國模范職工小家、全國優秀工會工作者,推薦全國優秀工會積極分子、全國優秀工會之友。申報推薦集體和個人的,應通過基層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征求會員群眾意見。本單位有黨組織和紀檢組織的,應征求黨組織和紀檢組織意見。推薦名單和事跡應在本單位進行不少于五個工作日的公示。
被推薦人選是黨員領導干部或公職人員的,基層工會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求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意見。
地市級以下地方工會、各產業工會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申報推薦集體和個人進行審查通過后,逐級上報。
第十七條? 各省(區、市)總工會、各全國產業工會、中央和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按照推薦評選條件進行審核把關。推薦集體和個人名單應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并在省(區、市)工會報刊或網絡媒體上進行不少于五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符合條件的,向中華全國總工會推薦。
第十八條? 各省(區、市)總工會推薦的集體和個人中,來自非公有制單位的一般不少于推薦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基層工作部對各省(區、市)總工會、各全國產業工會、中央和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推薦材料進行審核。
對偽造材料或未按照推薦評選條件和規定程序推薦的集體和個人,經查實后撤銷其評選資格,取消相應名額,不得遞補或重報。
對符合條件的集體和個人,作為向中華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提出擬表彰和命名的建議名單。
第二十條? 擬表彰和命名的建議名單,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書記處審議通過后,在《工人日報》或中工網上進行不少于五個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根據公示結果,最終確定表彰和命名名單。
第二十一條? 對受表彰和命名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印發表彰決定,頒發證書、獎牌。
第四章? 監督管理服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會對受表彰和命名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實行動態監督管理服務。做好以下日常工作:
(一)完善評選管理機制,建立監督管理制度,制定和協調落實有關激勵政策,指導督促提高工會工作水平;
(二)加強基礎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檔案,跟蹤先進集體和個人所在單位的工會建設、勞動關系等情況,重大情況及時報告;
(三)宣傳先進集體和個人的先進事跡,總結推廣他們的典型經驗,充分發揮其示范導向作用;
(四)根據推薦評選條件和實際工作要求,上級工會應加強對獲得榮譽的集體和個人的復查,復查不合格的,按程序撤銷榮譽稱號、取消命名;
(五)關心全國優秀工會工作者、全國模范職工之家和職工小家工會主席、全國優秀工會積極分子、全國優秀工會之友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生活等困難,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六)接受群眾舉報,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撤銷全國模范職工之家、全國模范職工小家榮譽稱號,收回證書和獎牌:
(一)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二)工會組織和工作機構被隨意撤銷、合并或歸屬到黨政部門的;
(三)工會不依法按期換屆選舉,不依法進行工會法人資格變更登記的;
(四)工會經費不依法足額撥繳或使用管理出現嚴重問題的;
(五)不推動落實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制度,不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
(六)所在單位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嚴重職業危害,工會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七)所在單位發生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所在單位拖欠職工工資,不按規定繳納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工會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評議職工之家不滿意率連續兩年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十)其他需要撤銷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撤銷全國優秀工會工作者榮譽稱號,取消全國優秀工會積極分子、全國優秀工會之友命名,收回證書和獎牌:
(一)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二)工作嚴重過失,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存在道德敗壞、腐化墮落等不良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受到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或受到記大過以上政務處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其他需要撤銷、取消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除適用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外,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撤銷全國優秀工會工作者榮譽稱號,收回證書和獎牌:
(一)不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測評等次連續兩年為不滿意,或被依法罷免的;
(二)工會不依法按期換屆選舉,不依法進行工會法人資格變更登記的;
(三)工會經費不依法足額撥繳或使用管理出現嚴重問題的;
(四)不推動落實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制度,不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
(五)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評議職工之家不滿意率連續兩年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第二十六條? 撤銷全國模范職工之家、全國模范職工小家、全國優秀工會工作者榮譽稱號,取消全國優秀工會積極分子、全國優秀工會之友命名,一般由原推薦單位逐級申請,經所在省(區、市)總工會、全國產業工會、中央和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同意后,向中華全國總工會基層工作部提出書面報告。
對核查屬實的,向中華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提出書面請示,經審核批準后,撤銷榮譽稱號、取消命名,收回證書和獎牌。
對查實具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的集體和個人,中華全國總工會書記處也可直接決定撤銷榮譽稱號、取消命名,收回證書和獎牌,并書面通報推薦單位。
第二十七條? 受表彰的基層工會所在單位破產、終止或撤銷的,上一級工會應及時收回證書和獎牌,并逐級上報。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各產業工會可對受表彰的先進集體進行工作經費補助,不對受表彰和命名的先進個人進行物質獎勵或設置待遇。
基層工會可對其下屬工會中受表彰的先進集體進行一定的工作經費補助。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基層工會也可對受表彰和命名的先進個人進行一定的物質獎勵。
工作經費補助、物質獎勵應符合工會經費支出有關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區、市)總工會、各全國產業工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產業評選表彰實施辦法,但不得與本辦法相抵觸。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