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印發《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
加強和規范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建設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各全國產業工會,中央和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全總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和規范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建設的意見》已經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七屆書記處第20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
2020年1月15日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和規范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建設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建設,充分發揮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作用,深入推進新時代工會工作創新發展,根據《工會法》及《中國工會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會基層組織建設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和規范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建設的重要意義和總體要求
(一)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是基層工會的一種組織形式,是由若干個單位在各自成立基層工會組織(基層工會委員會、聯合基層工會委員會或基層工會聯合會)的基礎上,在一定的區域或行業范圍內,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建立的區域性、行業性的基層工會的聯合體。
(二)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是近年來各級工會在擴大組織覆蓋、擴大工作覆蓋探索實踐中形成的一種有效形式。實踐證明,加強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建設,對于基層工會組織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促進區域、行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積極發揮作用,加強維權服務、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樹立以職工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夯實工會基層基礎,確保職工隊伍和工會組織團結統一具有重要意義。
(三)加強和規范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建設,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工人階級和工會工作的重要論述特別是關于加強工會基層組織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在黨組織領導、政府支持下,通過黨建帶工建等機制方法有序有力推進;堅持依法依規,做到依法建會、依法管會、依法履職、依法維權,健全完善制度,嚴格落實制度;堅持產業和地方相結合的工會組織領導原則,著眼組織健全、職責明確、關系順暢的目標,推動形成自下而上、工作貫通、覆蓋不同所有制企業和相關社會組織的組織體系;堅持從實際出發,積極穩妥推進,立足區域、行業所轄基層單位的分布、數量以及職工人數等實際,按照規模適度、便于管理、科學合理的原則進行組建,并確定覆蓋范圍。
二、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的建立
(四)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一般建立在縣(市、區、旗)及以下范圍內。城市工會可根據本地區域、行業發展情況,從實際出發,探索在市級建立行業性工會聯合會。
(五)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必須堅持在同級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的領導下進行。上級工會及時有效跟蹤指導服務,嚴把組建前置環節,嚴格規范組建程序,積極穩妥推進組建工作。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特別是覆蓋單位意見,進行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經同級黨組織同意并報上一級工會批準后成立工會籌備組。籌備組依法依規做好籌備工作。未建立黨組織的,在上一級工會領導下進行。
(六)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委員會按照聯合制、代表制的原則建立。堅持廣泛性和代表性,委員由本區域或行業內所覆蓋基層工會的主席和適當比例的有關方面代表等組成,所覆蓋基層工會數量較多的,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委員會委員可以由所覆蓋基層工會主席民主推選代表擔任;根據工作需要,可吸收政府有關部門代表參加。
(七)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委員會的產生適用《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條例》等規定。擔任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主席、副主席職務,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主席、副主席可以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所覆蓋基層工會聯合組成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區域、行業內的基層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不得作為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委員會委員人選,行業協會(商會)會長、副會長等不得擔任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主席、副主席。上級工會派出的工會干部、社會化工會工作者或者區域、行業龍頭骨干企業工會主席、社區工作者等可以作為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主席、副主席人選。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主席、副主席可以專職,也可以兼職,其任期與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委員會相同。
(八)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增補制。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委員會委員,當其不再擔任原工會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時,其委員職務由其原單位工會新當選的主要負責人經履行民主程序后予以替補。新覆蓋基層工會的主要負責人,經履行民主程序,可以增補為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委員會委員。
(九)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可結合區域、行業實際,制定工會聯合會組織辦法等。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任期屆滿應按時換屆。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應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十)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原則上所覆蓋基層工會的組織領導關系、經費撥繳關系和會員會籍關系保持不變。確需調整的,須經縣級以上地方工會批準。
(十一)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所覆蓋區域、行業內的基層單位,應當分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組織(基層工會委員會、聯合基層工會委員會或基層工會聯合會)。
(十二)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的名稱應根據區域、行業、單位等情況確定,一般為“×× (行政區劃名稱)+×× (區域或行業名稱)+工會聯合會”,不能以職業名稱或基層工會名稱等作為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的名稱。
(十三)具備條件的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要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及時登記取得社團法人資格,開設獨立工會經費賬戶。
(十四)獨立管理經費的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應同時成立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所覆蓋基層工會女職工較多的,建立女職工委員會,在工會聯合會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十五)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的,應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實現對區域、行業內的基層工會以及不具備單獨建會條件的小微企業和零散就業人員全覆蓋。實際履行聯合會職能但不規范的,應在上級工會指導下,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逐步規范為工會聯合會。
三、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的主要職責任務
(十六)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引領,承擔團結引導職工群眾聽黨話、跟黨走的政治責任,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社區、進企業、進車間,深化理想信念教育,教育職工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遵守勞動紀律。
(十七)在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下,推動和指導區域、行業內基層單位的工會組建、發展會員等工作,夯實工會基層基礎。承擔本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
(十八)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組織開展具有區域特點、行業特色的勞動和技能競賽、經濟技術創新等活動,建設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的高素質職工隊伍。
(十九)代表和組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本區域、行業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調查研究和反映本區域、行業中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二十)參與制訂本區域、本行業涉及勞動和職工權益的政策、標準等。積極推進區域、行業集體協商,推動建立區域、行業集體合同制度。
(二十一)參與協調勞動關系和調解勞動爭議,協商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為所覆蓋區域、行業的基層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二十二)突出行業特色、區域特點、職工需求,強化服務意識、健全服務體系、建立服務機制,精準化、精細化開展服務工作。
四、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的工作保障
(二十三)加強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工作經費保障,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建設專項經費,并列入本級工會年度預算,保障工會聯合會正常運轉。各地工會結合實際,可建立項目補貼辦法,實行一事一補。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可以爭取行政支持,也可在所覆蓋基層工會自愿的基礎上,由基層工會按照一定比例承擔部分工作經費。上級工會要加強對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經費使用的指導監督。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的經費要做到專款專用。
(二十四)加強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辦公場地、活動場所、服務陣地建設,根據《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爭取多方面、多渠道為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
(二十五)各地工會可結合實際,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工會干部日常性工作補貼制度,對非國家工作人員擔任的工會主席、副主席及其他工會干部,可給予適當的工作補貼。
五、加強對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建設的領導
(二十六)充分認識加強和規范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建設的緊迫性和必要性,把加強對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建設擺上重要位置,加強統籌協調、形成工作合力,解決好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規范和建設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難,為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作用發揮創造有利條件、提供有力保障,努力把工會聯合會建設成深受職工群眾信賴的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職工之家,工會干部努力成為職工群眾信賴的娘家人、貼心人。
(二十七)積極探索符合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特點的工會干部管理使用方式,拓寬來源渠道,采取專職、兼職、掛職相結合的方式,配備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干部。加強教育培訓,切實提高工會干部適應崗位需要的能力素質。
(二十八)加強分類指導,注重對已建立的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加強規范;立足區域、行業實際,適應職工需求,指導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突出工作重點,發揮優勢作用。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推廣好典型、好經驗,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考核考評,堅持問題導向,督促整改解決,不斷提升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整體建設水平。